文化遗产与艺术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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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学校制度
School system
   
09-02 学校制度
SCHOOL SYSTEM
 

文化遗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9  作者:文化遗产学院  编辑:马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保证教学、科研、实践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学院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实验室主任,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实验室的具体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直接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实验操作,纠正安全违章的行为。

第六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确保人身安全。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显著位置,严格贯彻执行;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  学院于各实验室直接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切实将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

第二章 消防安保

第十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加强消防工作,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六条  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  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耗材必须妥善保存。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强光闪烁等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三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污染环境,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吃食物和乱丢垃圾。不得带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物品存放与监控、噪音的消除等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及时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一直处于完好可用状态,随时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二十五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五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院将上报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管辖范围内教学实验室,其他类似场所,参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本规定,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文化遗产学院负责解释。

文化遗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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